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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慈善总会被民政部认定为首批拥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

2016-09-02 22:23

来源:中华慈善总会

2016年9月2日,中华慈善总会会长李本公从民政部拿到了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》和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》。中华慈善总会由此成为9月1日慈善法实施后,首批获得慈善组织资格证书的社会团体,也是首批获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的慈善组织类社会团体。    

   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人介绍说,《慈善法》将慈善组织定义为“依法成立、符合本法规定,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”,同时明确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、社会团体、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。因此,慈善组织不是一类新的法人组织,而是社会组织(基金会、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)依据宗旨和业务范围划分出的一种类型,是社会组织的属性,这一点,与行业协会商会是社会团体的一种类型相似。

    为贯彻《慈善法》的要求,方便慈善组织开展活动,民政部在原有登记证书的基础上,对社会团体、基金会、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种组织形式,统一设计了格式相似的三种登记证书,在其醒目位置标明“慈善组织”属性,为慈善组织制定了统一的“身份证明”。《慈善法》施行以后,新登记的慈善组织将被发放这种新的证书,依法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组织,也将换发新的证书。

    慈善法规定,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,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,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。民政部8月31日公布了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》,规定了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面向公众开展募捐,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。

    按照《慈善法》的规定,民政部统一制定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,以便于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,同时也便于社会监督。由于公开募捐资格与登记事项关联度不大,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仅设置了“名称”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”两个事项,以最大程度地减轻申请人负担,避免重复换证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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